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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的校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优良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接收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就业实习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院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下同)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事件主谋、事件挑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其他参与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七)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侮辱、谩骂、殴打教师或员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一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多次因赌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学院有关网络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消除影响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未遂或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2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和金额,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不论数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分赃、窝赃、销赃、作伪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院水电管理规定,通过各种方式更改线路,盗用水电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多次作案或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害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破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饮酒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学习期间,严禁饮酒,首次饮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醉酒者,给予记过处分,酒后闹事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非本院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偷配钥匙,校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院医务室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不文明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1、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2、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在宿舍或在校外租房非法同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强行别人与自己谈恋爱、处对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非法怀孕或坠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除责令其消除污迹、没收其淫秽资料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等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向窗外乱倒污水、乱扔杂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贪污或挪用公款、诈骗财物、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3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数额超过5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挪用公款超过5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自助服务活动中自收自支,违反财会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自助服务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策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私分困难学生补助和奖学金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礼品”、“红包”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宿舍吸烟、玩火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使用床头灯、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电吹风(500W及以上)、电炉子、电褥等禁用物品;禁止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禁止在走廊内焚烧物品;禁止在宿舍和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群体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致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死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等,除没收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院教学管理秩序,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达1—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达11—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达50学时(含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第二次作弊、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二)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四)涉外活动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七)妨碍有关部门调查,作伪证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违纪附加处罚:

(一)对于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二)受违纪处分者是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团)员的,取消其积极分子或入党(团)资格。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权限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及权限

(一)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辅导员(班主任)查证,系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系分管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系学生科,教学科审核同意后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学生科或教学科查证,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院学生处或教务处做出处分决定,报院主管院长批准;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学生科或教学科查证,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院学生处、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院长,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

(五)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的学生科,由系学生科按规定处理;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各系学生科,由各系学生科按规定处理;

(七)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单位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处、教务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有关单位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部、教务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单位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院的决定;

(八)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协调处理;

(九)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务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十)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所在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十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纪处分管理

(一) 有关治安、消防、交通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于保卫处;

(二) 有关本院学生学习违纪或来院进修培训人员管理方面的处

分,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归口于教务处;

(三)学生违纪处分,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外的归口于学生处;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系学生科将处分决定送达给被处分人,由被处分人签字(一式三份)。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决定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由其所在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所在系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六)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违纪处分申诉程序

第三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职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负责人、纪委、教务处和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

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级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山东省级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

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部门实施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条例自行失效。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