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严格组织课程考核,认真执行考核制度,是形成优良学风、教风、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手段。为规范成绩评定和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在我院的课程考核中,必修课为考试课,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所有课程不论其考核类别为考试或考查,均需取得 60 分(及格或合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考核可以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也可采用优( A )、良( B )、中( C )、及格( D )、不及格( E )等五级记分制。成绩换算。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50分。
第三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便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差错而需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试卷由系主任审核签字,并经教务处确认后,方予更正。《成绩更正通知》须由评分教师签字,教务处教务科盖章,一式两份,一份随教师的情况说明书一并附在《班级成绩单》后存档于教务处,一份交存学生所在系。
第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其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及考试科目成绩综合评定。
第五条 被确定为考试课程的,其学期成绩评定(包括重修成绩)分为形成性评价(平时成绩)和终结性评价(考试成绩)两部分,其中平日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公共基础课平日成绩包括考勤及上课学习态度、作业及检测,各占15%。专业课平日成绩包括考勤及上课学习态度、作业及检测、实训实践环节成绩,各占10%。
被确定为考查课程的考试应在期末考试周前结束,其成绩评定(包括重修成绩)可由课程结束考试、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出勤、学习态度、课程总结、小论文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在每学期的开学初到所属系获取本人的《在校生成绩单》或《学期修课成绩单》。每门课程的成绩在学生的《毕业生成绩单》中最终只记载一次。
第七条 在学年度学籍处理过程中,重修课程与提前修课的所得学分均计入学期或学年学分总量。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教务处申请课程缓考。因病缓考应当附医院证明,教务主任批准后生效。因事一般不准予缓考。学生未履行缓考手续而缺考,视作旷考。
第九条 课程缓考视为放弃一次考试机会。毕业前最后一次重修考试和毕业后的考试安排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条 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计为无效,应当重修。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者;
第十一条 在标准学制内每门课程允许重修一次。
第十二条 在三年学制内连续就读,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学分达不到要求的,需在延长一年的弹性学制中继续重修课程,应当按学年缴纳培养费。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当补考。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未及格者,应当重修,重修成绩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