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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9-11-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使学生在德、智、体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 勤
第一条 考勤范围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及学院统一组织的其它活动。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各类教学实践环节)、晚自习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劳动、军训、早操、政治学习、形势教育等项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按规定请假,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和无故超假或因故超假而不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考勤计算
一、迟到、早退
学生在上课铃响结束后,方才进入教室为迟到;下课铃响前,离开教室为早退。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以旷课1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每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二、旷课
(一)学生无故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本人已办理了手续的选修课、实验课以及晚自习等,按实际学时记旷课时数;
(二)学生旷考,按考试时间的 2 倍记旷课时数;
(三)不经请假私自离开学校或实习现场,每天按旷课 8 学时计;
(四)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军训、运动会等重大活动,每天按旷课 8 学时计。
三、休学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应办理休学。
第三条 考勤手续
1、上课考勤由各班考勤员(一般由班长或学习委员担任)负责。
2、每节课下课后,考勤员必须向任课教师报告出勤和缺勤人数(含迟到、早退情况),填好考勤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并留有记录)后,于当日内由考勤员将考勤登记表及请假单、相关证明送交本班辅导员(班主任)。
3、 各班考勤每周由本班辅导员(班主任)统计汇总,每周五晚学后将统计表送交系办公室。
4、各班级的晚自习考勤由各系负责。每晚安排专职值班教师检查各班考勤,并进行统计汇总,辅导员(班主任)每天晚上应掌握本班级晚自习的考勤情况。
5、各系安排专人将各班级本周考勤(含晚自习)情况(电子版及打印版)于次周星期一早上送(发)到教务二处。
6、各系的考勤汇总情况每四周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一次。
7、教务处平时不定时的抽查各班级的考勤(含晚自习)情况,对于考勤弄虚作假的班级,将一票否决其评先树优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请 假
第四条 请假范围
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按时参加正常的学习或教学活动,必须事先请假。
第五条 批假权限
1、假期在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
2、假期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系主任审批;
3、假期在三天以上的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
4、需要办理休学的需报分管院长审批。
5、因公请假者需由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请假程序
1、请假:凡请病、事、公假者(需有正当充分理由或校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应先到辅导员(班主任)处领取请假单,将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填写清楚,报经批准后,将请假单交本班考勤管理员,方能离校或离开教(实验、实训)室。若在校外实习期间,应按实习单位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并将假条报负责实习的教师备案,方能离岗。
2、销假:凡假满后要及时到辅导员(班主任)处销假。
3、续假:假期满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续假时,须及时报告辅导员(班主任)。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批假权限,经请示同意续假后,方可继续请假。待假满返校时,须补齐相关请假手续。凡假期己满,未按时返校,又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而未被批准者,视为无故旷课。
第七条 对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根据《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1、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3、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累计旷课11—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6、累计旷课1—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学生在外实习,违反实习单位考勤管理规定,除按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还根据《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和《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累计缺课(含请假和旷课)超过该门课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计为无效,应当重修。
第十一条发现学生不明原因离校,辅导员(班主任)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所在系,所在系核实情况并采取措施后要立即上报学校。

第十二条学生旷课、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等行为,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考核量化
第十三条 迟到、早退每节每人次扣班级考核分1分。
第十四条 旷课每节每人次扣班级考核分3分。
第十五条 因事、病请假每人次扣班级考核分1分,公假不扣分。
第十六条 考勤弄虚作假的班级,本月考核为零分。
第十七条 学期末学院对各班级考勤情况进行综合统计,评选表彰考勤优秀班级。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