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给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同学们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违者学校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明学习纪律,努力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病、有事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故旷课者,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学时计算,对于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对教师、其他工作人员,学生应相互尊重,以礼相待。凡违反纪律、不听从老师劝告,顶撞老师,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住校的同学应服从宿管部门的安排,自觉遵守学院住宿管理规定和纪律,按时就寝,不得在外留宿或泡网吧,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六条、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抽烟、喝酒,更不得酒后滋事。有酗酒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寻衅滋事、敲诈抢劫、威胁恐吓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邀约校内或校外人员报复打人或有聚众斗殴、闹事者,除支付被打者医药费用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事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以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受纪律处分者,同时应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当年不予减免学费,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注:其他未尽事宜参考《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
机电工程系
20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