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6-09-08 [来源]: [浏览次数]: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入学报到:
经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原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一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期内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请假超过两周者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存在问题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应当如实填写健康状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县、市级或以上)确诊,由本人申请,系负责人审核,报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短期治疗可达入学体检标准者;
  2. 入学后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未能参加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课程考试,需要中止学业者。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学制时限内。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届学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复查合格,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注册:
学生每学期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交费手续。不能如期交费、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交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各系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的第一天起,连续一周向学校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报到情况,并附上请假、未到校的情况登记表。
第二节   标准学制、弹性学制与学分制
第十二条  我校将学生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一般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规定为标准学制。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 3 年,依此制定专科专业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以标准学制为依据,学生的在校修业年限可实行浮动,即为弹性学制。根据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额定学分的不同情况,专科专业弹性学制为 2 至 4 年。学生毕业时修业时间按实际起止年月记载,学制均以标准学制计。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均含在弹性学制时限内。
(一)弹性学制既兼顾到学生个体素质的差异性,又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压力与学习的矛盾以及学习与就业矛盾的特殊性。既给优秀学生提供超前发展的机会­;又给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半工半读的机会—分阶段完成学业;也给学习困难学生提供平等发展的机会—延期毕业。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促使所有学生都能充分发展,健康成长。
(二)学分制是一种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和学分绩来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和学习成效状况,并以此作为学生课程学习和毕业标准的一种综合性教学管理制度。实践表明:实施以学分制为保障体系的弹性学制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上,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上收效是显著的,从而达到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之最终目的。
  第十四条  我校专业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校定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实践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和设计等。
  第十五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以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规定如下:
  (一) 理论课(含实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体育课一般以 16 至 18 学时计 1 学分,每门课程学分数为整数。
 (二)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学分数一般以教学周数计,一周计 1 学分。
(三)三年制专科专业额定学分为150学分左右,其中包括创新学分 4 学分。
第十六条 学分仅能反映学生学习分量的多少,但不能反映学习质量的好坏。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我校采用学分绩来衡量学生的学习成效,即:
学分绩 =〔1+(课程成绩—60)×0.5%〕×课程学分
其加权的主要特征是:考核不及格的学分绩为0,考核及格即可得到加权为1的学分绩;60分以上的可得到加权系大于1的学分绩。在这种机制下,学生改变了以往只要取得及格分数获得相应学分即可的观念,努力学习以获得加权的奖励学分。
第十七条 弹性学制是实施分层教学的重要内容。由于学生学习基础和能力的差异,学生学习进度有快有慢;由于市场变化和企业用人需求的急缓,部分学生需要提前就业和创业。为此,我校实施弹性学制。
(一)学生需在第二至第四学年内(常规学制为三年),累计取得150学分,品德合格者准予毕业。
(二)三年学习期满仍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只发给结业证书,保留学籍和学分,学生可在规定的延长年限(1年)内继续学习,通过考试获得规定的学分后,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三)学生学习年限超过两年但不满三年且经学校批准中断学业者发给肄业证书保留学籍和学分。学生可在规定年限内回校继续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四)学习时间由学校统筹安排,学校每年“五、一”、“十、一”期间组织两次弹性学制学分考试。
(五)经考核达到毕业下限学分者,予以毕业。
第十八条 为了培养和不断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强化对课外学分的管理,依据“谁组织(活动)谁授予(学分)”的原则,确认学生应得课外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通过参加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相应的课外学分。同一活动(工作或成果)或同一事由只承认或登录一次,不重复登录。
第二十条 课外学分的审定及登记由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登录的学分情况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或伪造。登录学分,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课外学分的取得程序为:
应取得课外学分的学生在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者或学生本人向教务处出具书面证明(即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或颁发的证书),于每学期末由教务处审核无误后,统一登录学分。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证明材料;如丢失,学生又无法提供明确有效的证明材料,教务处将不予确认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竞赛学分的取得:
(一)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各类比赛、竞赛的学生,取得一等奖(或名次第一名)的加6个学分,取得二等奖(或名次第二、三名)的加4个学分;
(二)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各类比赛、竞赛的学生,取得一等奖(或名次第一名)的加8个学分,取得二等奖(或名次第二、三名)的加6个学分,取得三等奖(或名次第四、五名)的加4个学分;
(三)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竞赛的学生,取得一等奖(或名次第一名)的加10个学分,取得二等奖(或名次第二、三名)的加8个学分,取得三等奖(或名次第四、五名)的加6个学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具备可行性的重大建设性意见、建议或调查研究报告者,每学期记2学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或青年志愿者的各种活动,活动时间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凭借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开出的证明,每次记2学分。
第二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校内外有关单位或组织团体表彰者,可记2 - 10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学生科、团委联合负责审定、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就读期间义务献血者(凭义务献血证)每次记2学分;捐献骨髓者(捐献骨髓证明)每次记4学分(仅限一次)。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者,每项依次记3、4、5学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一门课程的成绩评定结果可由多种考核方式获得。
  在我校的课程考核中,必修课为考试课,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所有课程不论其考核类别为考试或考查,均需取得 60 分(及格或合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考核可以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也可采用优( A )、良( B )、中( C )、及格( D )、不及格( E )等五级记分制。成绩换算。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50分。  
第三十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便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差错而需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试卷由系主任审核签字,并经教务处确认后,方予更正。《成绩更正通知》须由评分教师签字,教务处教务科盖章,一式两份,一份随教师的情况说明书一并附在《班级成绩单》后存档于教务处,一份交存学生所在系。
第三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其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   被确定为考试课程的,其学期成绩评定(包括重修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一般按20%计入,作业按10%计入。
  被确定为考查课程的考试应在期末考试周前结束,其成绩评定(包括重修成绩)可由课程结束考试、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出勤、学习态度、课程总结、小论文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每学期的开学初到所属系获取本人的《在校生成绩单》或《学期修课成绩单》。每门课程的成绩在学生的《毕业生成绩单》中最终只记载一次。
  第三十四条  在学年度学籍处理过程中,重修课程与提前修课的所得学分均计入学期或学年学分总量。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教务处申请课程缓考。因病缓考应当附医院证明,教务主任批准后生效。因事一般不准予缓考。学生未履行缓考手续而缺考,视作旷考。
  第三十六条  课程缓考视为放弃一次考试机会。毕业前最后一次重修考试和毕业后的考试安排不得申请缓考。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计为无效,应当重修。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者;
(三)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实验者;
(四)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实验报告者;
(五)实验课不及格者;
(六)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
第三十八条 在标准学制内每门课程允许重修一次。
第三十九条 在三年学制内连续就读,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学分达不到要求的,需在延长一年的弹性学制中继续重修课程,应当按学期缴纳培养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补考:
(一)考试成绩不及格以及考核成绩无效者;
(二)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学生补考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2-3周进行。补考成绩及格者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未及格者,应当重修,重修成绩按60分计,并注明“重修”字样。应当重修课程而不重修者,不允许参加考核。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三条  考勤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各类教学实践环节)、晚自习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劳动、军训、早操、政治学习、形势教育等项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按规定请假,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和无故超假或因故超假而不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请假
  (一)请假程序:
  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事先到辅导员处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理由、请假起止时间等交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到系办公室办理手续。
(二)批准权限:
(1)请假一天者,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两周以内者,由系领导批准;
  (3) 请假两周以上的,由教务处主任批准。
  (4)《请假单》一律由各系保存备查。学生一般不得采取口头请假,特殊情况下事后应当补填《请假单》。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期满未销假者 , 应及时查明情况并向批准人报告。
   (三)学生因公(如比赛、演出等)不能照常上课,应当由有关单位报教务处审批并通知学生所在系。
   (四)学生因请假失去课程结束考试机会的,一律按缓考计,参加重修考试。
  第四十五条  上课考勤
  (一)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并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通报考勤情况。
  (二)各系要认真汇总所属各班的学生考勤情况,对已达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及时上报处理。
  (三)每学期期中、期末,各系应公布旷课学生名单及旷课学时,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四)任课教师可按每学期下发的《学生平时成绩(考勤)记录表》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四十六条  旷课学时的计算
  (一)学生无故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本人已办理了手续的选修课、实验课以及晚自习等,按实际学时记旷课时数;
  (二)学生旷考,按考试时间的 2 倍记旷课时数;
  (三)不经请假私自离开学校和实习现场,每天按旷课 8 学时计;
(四)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运动会等重大活动,每天按旷课 8 学时计。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达1—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被录取后,应按录取的专业就学,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个别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适应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请在本校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递交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者,应当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
  (二)当转专业学生人数超过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5%时,需通过考试择优办理转专业;
  (三)经拟转出、入系双方同意,由转出系报教务处及分管校长审批;
  (四)经学校批准转系、专业学生的相关手续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生开学一周内办理。凡申请转系、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属班级的学习,否则以违纪论处。
第五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经指定医院确诊,有传染性疾病不宜参与学生集体生活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要求或达到休学条件,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负责人审查,教务处批准。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通知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对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计算在弹性学制时限内。
 第五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
(一)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也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弹性学制时限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当进行政治复查,如果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管理。
第七节      退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办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一年内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而达到毕业要求者,可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  我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八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八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八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九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学院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